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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2023-03-20    编辑:管理员    浏览:833

票据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本会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7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社团会费票据责任制度。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按时做好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单位全年社团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社团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收款项目合法、合规;2.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时参加票据年检。按照票据主管部门关于票据年检的要求,填写年检表格,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票据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二条 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

第三条 建立健全社团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开具发票后,必须交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申报。

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和付款,财务账目必须和实际经营情况对应,同时要做好完备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 如有违反票据管理的及时上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第八条 协会收取有关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如实开具收款票据。

第九条 协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