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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2022-11-21    编辑:管理员    浏览:879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是根据《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章程》(简称:章程)规定,为促进浙江日化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协会建设、加强会员管理而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须遵守本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若出现与章程规定文意不达之处,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1
、拥护协会章程;
2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
、从事日化用品制造、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从事日化行业研究的相关科技领域的设计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真实填写协会要求的相关信息;
  2
、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并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退会
  1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
  2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1
)企业破产;
  2
)企业依法撤销;
  3
)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
、会员有损害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长单位、理事会单位的产生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八条  会长单位及理事成员单位由会员单位逐级产生。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发展、会员管理、会员退出等相关管理职责;负责向会员单位颁发或收回证书和牌匾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协助秘书处负责本专业会员的资格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推举一名联络人员,报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的联络员发生变化时,在一个月内通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建立会员间联络体系。
   
第十三条 通过协会会刊或协会网站,发布会员成员的名单和在社会上可公示的会员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有损害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对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因企业破产、企业依法撤销、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等自动退会的会员企业,一经确定后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严重不符合协会工作要求、破坏协会声誉等会员,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收回协会发给的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享受均等的会员权利与义务;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行使与职级对应的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行规行约,执行理事会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协会反映情况与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6
、诚实经营、诚信经营、自律经营,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以及对本办法的修订,报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生效。